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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培根与钱静兰、卢晨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钱培根,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娅婷,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静兰,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卢晨捷,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钱培根与被告钱静兰、卢晨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钱培根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钱培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晨曦

书记员:钱雯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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