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娜,女,1983年1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健,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庆鹏,男,1992年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钱娜诉被告吴庆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娜撤诉。
审判员:张红兵
书记员:张筱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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