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钱学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徐佳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钱学生,男,1966年6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蕾,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佳乐,男,198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学生诉被告徐佳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钱学生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钱学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苏  芳

书记员:陈  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