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钱安汀,男,194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舟,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顾孟连,男,194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江滨西路XXX-XXX号XXX室,现住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颛桥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建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叶月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钱安汀因与被申请人顾孟连、上海颛桥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颛桥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3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钱安汀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协议书》明确约定钱安汀向顾孟连“转购”系争房屋,而非“转让”。所谓“转购”,是指钱安汀将原购房合同和票据都交给顾孟连,并向顾孟连出具委托书,由顾孟连代钱安汀与颛桥公司撤销原购房合同,然后顾孟连以自己名义与颛桥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直接将产权过户到顾孟连名下,如果以上目的无法达成,则系争房屋恢复原状,钱安汀返还顾孟连转购款。(二)即使《协议书》是房屋买卖合同,由于钱安汀不是房屋权利人,所以该合同也无效。(三)二审法院将本案案由改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首先,依据《协议书》约定之内容,其实质就是顾孟连向钱安汀购买系争房屋,并明确了价格和付款方式。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就房屋买卖已达成合意,本院予以认同。钱安汀对于《协议书》上“转购”一词的解释,既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特别的约定,也无法与《协议书》中的其他内容形成呼应,故本院对钱安汀对“转购”一词的解释不予采信。其次,虽然合同签订时钱安汀不是房屋权利人,但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钱安汀认为合同无效,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后,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对本案案由进行修正,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钱安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第九、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钱安汀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李 烨
书记员:张 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