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幸蓓,女,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勉,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鹤,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徐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幸蓓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鹤律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89,800元、评估费1,837元,合计91,637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为其名下牌号为沪ADXXXX8车辆在被告处投保车损险等并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570,240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2019年5月19日15时10分许,原告驾驶上述被保险车辆行至本市吴中路白樟路路口与案外人蔡某某驾驶的沪GUXXXX车辆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案外人蔡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7月22日,原告委托上海天磊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沪ADXXXX8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结论为车辆损失89,800元。原告为此支出评估费1,837元。原告实际支付车辆维修费用89,800元。因向被告理赔未果,故起诉来院。
被告辩称,对事故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原告作为无责方在事故发生后未向被告报险。对原告单方委托定损结论不予认可,要求重新评估。评估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本院对双方的陈述以及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经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审理中,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智公司)对沪ADXXXX8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达智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出具评估报告,认定车辆损失金额为42,450元。被告为此垫付评估费3,000元,并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原告对该评估结论无异议,被告表示由法院审核。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恪守相关权利义务。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责任。被告对原告单方委托评估的金额不予认可,并申请重新评估。本院依法委托达智公司进行评估,原告对该评估报告予以认可,被告也未指出该评估报告存在任何程序或实体瑕疵,故本院对评估报告所认定的车辆损失金额予以确认。原告单方委托评估产生的评估费用,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垫付的评估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钱幸蓓保险金42,45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90.93元,减半收取为1,045.47元,由原告负担561.17元,由被告负担48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任 一
书记员:夏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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