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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建军与上海格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钱建军,男,1964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格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庆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翊平,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建军诉被告上海格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钱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钱建军负担。

审判员:肖明弟

书记员:翟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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