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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志芳与黄迎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钱志芳,女,196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黄迎迎,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其明,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志芳与被告黄迎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现原告钱志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志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钱志芳负担。

审判员:张  松

书记员:王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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