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忠良,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辉,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怡,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作洗,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苏桂群,女,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宋辉平,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钱忠良诉被告鲍作洗、苏桂群、宋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钱忠良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钱忠良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忠良撤回起诉。
审判员:周欢林
书记员:李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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