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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新源等诉钱根申等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钱新源,男,1957年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南大街214弄4号。
  原告:邵雪英,女,196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西大街191号。
  原告:钱仲灵,男,1988年5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南大街214弄4号,住上海市嘉定区嘉安公路1735弄2号。
  原告:钱其皓,男,2012年1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南大街214弄4号,住上海市嘉定区嘉安公路1735弄2号。
  法定代理人:钱仲灵(系原告钱其皓父亲),身份同上。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朝勃,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根申,男,195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迎园新村二坊26号502室。
  被告:钱星海,男,1953年7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南大街214弄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琴(系被告钱星海妹妹),即被告钱琴。
  被告:钱又新,男,1955年12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城中路171弄12号304室。
  被告:钱玉新,男,1959年9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南大街214弄4号。
  被告:钱琴,女,196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迎园新村十三坊15号603室。
  被告:叶金霞,女,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南大街214弄4号。
  被告:钱叶英,女,1988年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南大街214弄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新(系被告钱叶英父亲),身份同上。
  原告钱新源、邵雪英、钱仲灵、钱其皓与被告钱根申、钱星海、钱又新、钱琴、钱玉新、叶金霞、钱叶英等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建良

书记员:吴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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