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明霞,女,196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建新,上海璟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鲜活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荣弟。
被告:上海英菲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金云。
原告钱明霞与被告上海鲜活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英菲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钱明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明霞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晴莎
书记员:李正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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