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春景,女,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雨雯,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源,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吉盛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玉萍。
被告:上海润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冈扉。
被告:亿百润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静,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钱春景与被告北京吉盛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吉盛通公司)、上海润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润钜公司)、亿百润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百润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钱春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北京吉盛通公司之间的《企业应收款产品认购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北京吉盛通公司、亿百润公司返还原告投资本金人民币229,200元,赔偿原告投资损失27,652.20元(自2018年9月30日起算至2019年11月10日,按年利率10.10%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期);3、被告上海润钜公司对被告北京吉盛通公司、亿百润公司上述支付及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30日,原告申购亿百润平台上的“福晟集团宁波梅山保税港多投项目应收账款171065”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并向被告亿百润公司存管账户支付了229,200元认购款。该理财产品预期年收益率为10.10%,投资期限为一年。产品到期后未能如约兑付本息,原告多次催告,迟迟不能兑付。经了解,理财产品并非正规的金融产品,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均统一进入没有资金托管资质的被告亿百润公司的同一账户,并未对单个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重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关于资金池管理的规定。三被告的行为均严重违反法规,致使案涉合同无效,据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亿百润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就理财产品与相关债权主体及服务商上海润钜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达成了《企业应收账款产品认购协议》及《产品认购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投资产品名称、金额及管辖法院作了明确约定。依据补充协议第七条“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在案涉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亿百润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陈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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