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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景发与朱欣笛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景发,男,194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翼然,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英杰,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欣笛,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涛,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钱景发因与被上诉人朱欣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27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景发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钱景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钱景发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张文如

审判员:刘海邑

书记员:周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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