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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松某与谢某某、谢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钱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钱松某诉被告谢某某、谢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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