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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松木与谢修廷、谢修暾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钱松木,男,195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谢修廷,男,1971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申请人:谢修暾,男,197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芳,江苏春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钱松木与谢修廷、谢修暾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的(2018)沪0120民初16081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钱松木提供的牌照为沪K3XXXX奔驰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WDCCB6DE0HE023920)进行查封。申请人钱松木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经本院判决生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判决予以支持,现申请人申请解除担保的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上述保全措施依法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申请人提供的牌照为沪K3XXXX奔驰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WDCCB6DE0HE023920)进行查封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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