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钱林华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钱林华,女,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家良,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刘祖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凤,女。
  原告钱林华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中华联合上海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2,396.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元、衣物损失费100元、交通费200元、律师费1,000元。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梁志泉独任审判,于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林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濮家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华联合上海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6月25日08时30分许,陈晓波驾驶号牌为沪CZXXXX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晓波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于2017年12月12日至2017年12月18日入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治疗期间,原告共产生医疗费12,357.56元。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含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2017年3月24日,本院已就该起事故的前次医疗等相关费用赔偿问题作出(2017)沪0117民初1717号民事调解书。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松江交警支队的责任认定,陈晓波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本院确定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事发前,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中华联合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华联合上海分公司赔偿。
  对于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历本、住院费用明细、医疗费发票等证据材料,本院确定医疗费为12,357.56元(已扣除住院期间的伙食费40元)。被告中华联合上海分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医疗费的辩称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是给予住院的受害人,原告住院6.5天,按照每天20元计算,本院确认住院伙食费为130元。
  对于衣物损失费,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100元。
  对于律师费,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费用合计12,587.56元由被告中华联合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钱林华12,587.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钱林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梁志泉

书记员:王露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