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林章,男,196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卫东,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之一,男,199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龙,上海市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群(系被告母亲),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钱林章与被告钱之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钱林章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钱林章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顾煜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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