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卫东,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之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龙,上海市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群(系被告母亲),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钱之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顾煜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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