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钱某危险驾驶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064号

被告人钱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酒店西米会所服务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村**组**号**室,现租住合肥市包河区**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4时许,被告人钱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合肥市铜陵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凤阳东路交口北侧时,碰撞到被害人孙某某,致使被害人孙某某受伤。后被告人钱某随被害人孙某某一起前往医院就医,证人吴某某(孙的儿子)赶至医院,后报警。经鉴定:钱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33.9mg/100mL;孙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交警部门认定:钱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酒精呼气测试单、前科查询、查获经过、调解协议书、病例材料、车辆勘查照片、情况说明;2.证人苏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钱某的供述和辩解;5.血样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检查笔录及车辆照片;7.抽血视频、天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检察官助理:周颐添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合肥市包河区**座**室(电话:15051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补充材料5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