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邓州市**镇**村**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3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1996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二年。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营**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2月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8月28日经我院决定,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询问了证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9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邓州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9月9日邓州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19年10月8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0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郭某某、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
2018年10月份,左某某欲将位于邓州市**镇**村**营养猪场东边乡道旁的树木出卖,其和郭某某商定,树木款为2800元,采伐手续事宜由郭某某负责,树木采伐之后支付钱款。2018年10月28日,郭某某伙同钱某甲的堂弟钱某某在认为钱某甲(另案处理)已向林业部门打过招呼的情况下,明知该批树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带领赵某某、杨某某、徐某某、郭某甲等工人将树木进行砍伐,树木砍伐期间郭某某离开现场,钱某某在现场招呼工人继续砍伐树木,树木砍伐后将树木出售至刘集镇钱某甲开办的板皮加工厂。经邓州林业局工程师现场勘查后,该批被伐树木全部为欧美杨,共计57棵,计立木蓄积11.3131立方米。
2、郭某某涉嫌妨碍作证罪:
2018年10月28日滥伐林木事件发生后,郭某某指使赵某某将“购买树木金额为1900元,买树老板是老占(钱某甲)”的虚假事实告知树主左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并非事实的情况下将该虚假证言转告李某某(另案处理),并让李某某转告树主,李某某在明知并非事实的情况下将该虚假证言转告左某某(另案处理)及冯某某(另案处理)。致使左某某及冯某某在被邓州市森林公安局调查期间,向邓州市森林公安局提供虚假证言,造成邓州市森林公安局在2018年12月28日在对郭某某的讯问后让其离开,未能及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郭某某暂时逃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左某某、冯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郭某甲、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钱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和现场勘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郭某某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郭某某、钱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某在滥伐林木案发后指使他人作虚假证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妨害作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系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红侠
冯 凯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钱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叁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