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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与淮安睿基家具有限公司、林基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钱某某,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清,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君燕,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
  被告:淮安睿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淮安睿基家具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崔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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