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08119**********,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霸州市人,群众,务工,现住霸州市***乡**村***号。2020年1月17日因肇事逃逸被霸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1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绥化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6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钱某某驾驶冀RE****号小型轿车沿霸州市741乡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后营砖厂附近与徐某某骑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徐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钱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钱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2.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证人齐某某、李某、周某某的证言;5、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增果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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