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2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镇**村**组**号,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园**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0时许,钱某某驾驶号牌为皖H****7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开发区辽河西路龙滨路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现场查获。2020年10月5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钱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02.7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10月27日,钱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钱某某本次犯罪系初犯,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并有自首、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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