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061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73********,汉族,高中文化,系安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物流大道兴华苑37-605室,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23时许,在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与铜陵路交口东北角,被告人钱某某与被害人钱某某因业务纠纷发生肢体冲突,钱某某用脚踹倒钱某某,造成钱某某左侧第5-8肋骨骨折。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钱某某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医院就诊记录、谅解书等:2.证人席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使用暴力故意殴打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 郑珠
检察官助理李倩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00569****。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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