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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桃与耿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钱桃,女,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是江苏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兵兵,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钱桃与被告耿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桃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兵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本金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在2019年期间,被告称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2万元,支付宝转账2万元,信用卡方式刷给被告3万元,截止到2019年12月20日,共计出借7万元。由于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出具一份借条,该借条出具时间是2020年2月份,该借条载明了整个的借款金额,并且约定由宝山法院管辖。原告催讨未着,故诉讼来院。
  被告耿兵兵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万元。2019年12月2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显示,户名钱桃,交易日期XXXXXXXX,摘要/附言财付通微信支付,交易金额-10,000;交易日期XXXXXXXX,摘要/附言财付通微信支付,交易金额-10,000。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查询回单显示,卡号6259……8991,币种人民币,交易日期XXXXXXXX,交易摘要跨行消费,30,000。
  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条主要内容:本人确认,2019年12月20日,合计向钱桃借款共计借人民币7万元,其中通过微信转账(2万)、支付宝转账(2万)、信用卡刷卡(3万)形式分次支付,本人承诺偿还,如有争议,宝山法院起诉。
  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未归还借款,至今仍欠借款7万元。
  上述事实,有借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查询回单及原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提供了借款,被告理应及时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无悖。本案被告耿兵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耿兵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钱桃借款人民币70,000元。
  二、被告耿兵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钱桃逾期利息(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75元,由被告耿兵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建清

书记员:曹佩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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