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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正余与林维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钱正余,男,汉族,1955年1月21日生,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生,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维维,男,汉族,1985年7月2日生,住安徽省。
  第三人:马良眉,男,汉族,1974年1月20日生,住四川省通江县文胜乡中坪村7社。
  原告钱正余与被告林维维、第三人马良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诉请:1.判令原告和被告林维维之间的租赁关系自2018年10月19日解除,同时被告林维维和第三人马良眉立即归还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XXX弄XXX号的房屋;2.判令被告林维维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返还日止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3.判令被告林维维支付房屋使用期间的水费679.60元、电费902.90元;4.判令林维维支付3,000元违约金。5.判令被告林维维赔偿房屋损失27,200元。2019年9月19日原告以其已与被告、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正余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5元,减半收取计1,122.50元,由原告钱正余负担(已付)。

审判员:白志中

书记员:姚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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