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水法,男,1949年4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林,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远才,男,1967年4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被告上海昊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赵志霞,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负责人:刘朝季。
本院受理原告钱水法与被告梁远才、被告上海昊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梁远才、被告上海昊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送达,需向被告梁远才、被告上海昊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刘鼎康
书记员:张肖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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