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永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岑,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钱永华与被告王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5日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永华撤回对被告王某、王某某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永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钱永华负担(已付)。
审判员:俞贵荣
书记员:胡 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