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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永华与王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钱永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岑,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钱永华与被告王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5日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永华撤回对被告王某、王某某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永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钱永华负担(已付)。

审判员:俞贵荣

书记员:胡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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