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金萍,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钱某1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钱某1述称,其系被监护人钱2哥哥,钱某3系钱2姐姐。钱2患有XXX疾病。钱2监护人原为申请人及钱某3,2019年,经法院判决,变更为钱某3一人。钱某3成为钱2唯一监护人后,将钱2进行藏匿,并且十多年来,钱某3将钱2的收入均予以掌控,拒不告知申请人。钱某3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钱2的人身及财产权益,故申请变更钱某1为钱2监护人或共同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所述身份关系属实。2010年2月,上海市宝山区高境一村第二居民委员会指定申请人为钱2监护人。2010年3月,本院撤销该指定,同时指定钱某3为钱2监护人。2012年4月,本院变更钱2的监护人为申请人及钱某3。2019年2月,本院变更钱2的监护人为钱某3。
本院认为,自2019年2月本院变更钱2的监护人为钱某3至今,并无证据表明在此期间,钱某3作为钱2的监护人,有损害钱2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现申请变更钱2的监护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钱某1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葛燕峰
书记员:吴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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