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永泽,男,196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焱,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达克沙发床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元英,女。
原告钱永泽与被告西达克沙发床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达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永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焱、被告西达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胡元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钱永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1、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的平时延时加班费人民币6,560元(以下币种同);2、2016年5月14日至2018年3月10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49,772.72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1日,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岗位为成品包装,工资为5,000元/月。工作期间,原告经常加班,但被告拒不支付加班费及其他工资。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西达克公司辩称,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加班工资,双方已签订一次性补偿协议,权利义务均已解决完毕,已无争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入职被该处,最后工作至2018年3月13日。2018年3月13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1、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15,000元;2、劳动关系解除当月(结算至2018年3月31日止)与本协议补偿款于2018年4月20日一并发放;3、签署协议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双方无劳动争议;……。2018年6月6日,原告向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如本案诉请。2018年7月16日,该会作出裁决:对原告的申请均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裁决,遂涉诉。
另查明,被告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
以上事实,由《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安置协议书》、仲裁裁决书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有原告签字,亦有被告盖章确认,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双方均应遵守。该协议为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协议,协议中也约定“签署协议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双方无劳动争议”,可见系双方是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一揽子解决方案,也符合协议签署双方的本意,综上,对原告提出的协议只约定了经济补偿金和工资,遗漏了其他项目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称其系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署了协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钱永泽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钱永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乔 栋
书记员:白喻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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