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钱永贵,男,197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倩,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卓岩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刘耀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刘耀隆(曾用名:刘文祥),男,1976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钱永贵诉被告上海卓岩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岩公司”)、刘耀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钱永贵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卓岩公司及刘耀隆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钱永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卓岩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刘耀隆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自人民法院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措施之日起计算一年,自查封动产措施之日起计算两年,自查封不动产措施之日起计算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思康
书记员:王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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