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钱洁与上海晟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众夯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钱洁,女,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晟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安云,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众夯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北张家浜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沈月文,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洁与被告上海晟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众夯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钱洁(甲方)与被告上海晟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乙方)、被告上海众夯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银行票据资产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三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载明的丙方联系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XXX号紫竹科学园5号楼,经调查,该处从未是丙方的实际经营地,而丙方的注册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北张家浜路XXX号XXX室,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由力军

书记员:吴雪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