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钱烨豪与深圳市学点传媒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钱烨豪,男,201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顾佳奕(系原告母亲),女,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内江二村XXX号XXX-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逸清,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学点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秋芳。
  原告钱烨豪与被告深圳市学点传媒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王磊、高逸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学点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烨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删除其微信公众号学点育儿亲子百科上含侵权内容的短视频;2、判决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4、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的维权成本公证费520元、聘请律师费用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2日,原告的监护人在微信朋友圈发现一篇推文,标题为《出现这几个迹象,说明宝宝要长高了,爸妈千万别忽略》,该文的配图是原告,视频是短短的一秒。这段视频是截取自原告为美赞臣公司拍摄的一段广告。被告没有经过原告及其监护人的同意下,擅自使用该配图。已经构成侵权。所以原告有权向被告提起诉讼及要求赔礼道歉,并且删除该文配图。
  被告深圳市学点传媒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供(2017)沪闸证经字第1361号公证书公证内容即被告公众号推文的《出现这几个迹象,说明宝宝要长高了,爸妈千万别忽略》该文的配图是原告,系擅自使用。
  另查明,该视频是案外人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他人所拍摄的广告,并与原告签订了肖像权使用协议书,为期六个月,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表示,因该许可期已届满,该公司放弃该视频广告中的肖像权权利。
  审理中,原告陈述本案所争议的推文已暂时无法查看。
  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公证书、肖像权使用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本院认定《出现这几个迹象,说明宝宝要长高了,爸妈千万别忽略》该文的配图是原告,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微信公众号登载文章中使用原告肖像,显然系擅自使用原告肖像,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本院根据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支出的公证费系本案诉讼的合理支出,故本院予以支持。律师费本院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将酌情进行认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学点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微信公众号学点育儿亲子百科上《出现这几个迹象,说明宝宝要长高了,爸妈千万别忽略》含对原告钱烨豪侵权内容的短视频;
  二、被告深圳市学点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被告微信公众号上对原告进行道歉,表达歉意,文章保留一个月(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同意)。
  三、被告深圳市学点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公证费520元、律师费3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深圳市学点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书瑜

书记员:张卫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