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燕静,女,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妙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廖书权。
原告钱燕静与被告上海妙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维佳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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