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爱军,男,汉族,1974年8月8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李红翠,女,汉族,1969年5月11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金山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敬卿,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文静,男,汉族,1994年3月23日出生,住址贵州省。
被告:赵浪,男,汉族,1995年3月27日出生,住址贵州省。
被告:袁胜,男,汉族,1995年3月20日出生,住址贵州省。
被告:徐世伟,男,汉族,1995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贵州省。
被告:上海新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袁正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爱军、李红翠诉被告赵文静、赵浪、袁胜、徐世伟、上海新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何昌炜
书记员:李文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