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某,农民。
原告常某某,学生。
法定代理人钱某某,农民,系常某某母亲。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邢岩坤,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常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徐恩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某、常某某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某、常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 韩少华
代理审判员 卢山
代理审判员 陈小芳
书记员: 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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