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玉凤,女,194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庆斌,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小英,女,1958年6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钱玉凤与被告冯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2018年10月30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玉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钱玉凤已预付9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 莉
书记员: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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