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玉妹,女,1960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洁艳,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爱娟,女,196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江剑锋,成年,住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开发区锦梓家园D4幢。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徐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慧敏,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玉妹诉被告季爱娟、江剑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钱玉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廖蔚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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