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玉英,女,1961年12月8日生。
原告:钱凤,女,1988年8月13日生。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青,上海恒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志其,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姚建文,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姚冬云,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蒋惠芬,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李建华。
被告:李茹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玉英、钱凤与被告姚建文、姚冬云、蒋惠芬、李建华、李茹怡共有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存在犯罪嫌疑,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按照先刑后民原则,宜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钱玉英、钱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丽君
书记员:顾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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