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钱益民,男,197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贵荣,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奕,男,198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马美玲,女,1947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张德明,男,194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钱益民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奕、马美玲、张德明在案外人上海市嘉定区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处的征收补偿款100万元,申请人钱益民对此已提供案外人潘某某、王某1、王2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先行查封案外人潘某某、王某1、王2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期限为3年;
二、上述条款执行完毕后,冻结被申请人张奕、马美玲、张德明在案外人上海市嘉定区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处的征收补偿款人民币100万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钱益民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韩 颖
书记员:王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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