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祯坤,男,195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代理人董伟中,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叶青,男,197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亚丽,女,1984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祯坤诉被告高叶青、张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祯坤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高叶青、张亚丽名下的银行存款价值人民币(下同)1,01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青桐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高叶青、张亚丽名下的银行存款1,01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钱祯坤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青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益美芳
书记员:孙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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