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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福明与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钱福明,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勇,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钱福明与被告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次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福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被告夏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福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交付了借款,被告收款后即出具借条,承诺于2017年1月19日之前归还,逾期还款应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在催讨期间实际发生的劳务费、律师费等费用。届期后被告未归还,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9年3月、6月、8月合计归还了35万元,余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夏勇辩称,借款100万元属实,但其已陆续归还借款本金共60万元,还付过利息19.5万元,故只承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现资金困难,要求分期陆续归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各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签具借条,承诺于2017年1月19日之前归还,逾期还款还应支付按银行同期利率4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每天按千分之十计算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在催讨期间实际发生的劳务费、律师费等费用。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仅于2018年间支付原告25万元逾期利息,于2019年间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2019年年底,原告要求被告至少还款20万元、2020年5月前再还20万元,则之前被告支付的25万元利息可冲抵借款本金,但被告未能还款。2020年1月2日,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为3万元。
  另查明,被告辩称的19.5万元系被告以现金方式通过原告转交给其他出借人、用以归还其他出借人的借款,与本案无关。
  本案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还款。现逾期,被告应当按约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并承担律师费。被告已支付利息25万元冲抵借款本金附有生效条件,因条件未成就而不生效。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勇归还原告钱福明借款本金65万元;
  二、被告夏勇支付原告钱福明律师费3万元。
  上述判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计5,300元(原告已预交5,300元),由被告夏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睿

书记员:沈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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