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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福根、徐燕琳等与上海中福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钱福根,男,1951年7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徐燕琳,女,1954年7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钱斌,男,1981年1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张翠娥,女,1928年3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卜音英,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云帆,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福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培毅。
  委托代理人陈伟康,男。
  委托代理人周蜜,女。
  原告钱福根、徐燕琳、钱斌、张翠娥诉被告上海中福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福根、徐燕琳、钱斌、张翠娥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意思表示真实,其撤诉行为也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福根、徐燕琳、钱斌、张翠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钱福根、徐燕琳、钱斌、张翠娥负担。

审判员:杨澄宇

书记员:王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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