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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禾与元贞建筑装潢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钱禾,男,汉族,1986年8月4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林峰,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元贞建筑装潢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
  法定代表人:江光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林。
  原告钱禾诉被告元贞建筑装潢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后元贞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反诉被告)钱禾于2020年3月10日以双方达成口头调解协议,且被告(反诉原告)元贞公司已经将钱款支付至法院账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元贞公司于2020年3月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钱款已经汇入法院账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钱禾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元贞建筑装潢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钱禾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元贞建筑装潢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唐祖峰

书记员: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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