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轶敏,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峥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维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某某、陈某与被告上海浦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申1150号原告彭桂花与被告上海浦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另一案)的再审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秦冬红
书记员:项 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