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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紫悦与柳水玲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钱紫悦,女,199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俊,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水玲,女,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钱紫悦与被告柳水玲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钱紫悦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钱紫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强  康

书记员:李嘉敏、沈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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