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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美锋与王全中、王小保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钱美锋,女,198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峰,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强,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全中,男,198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吉星,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保,男,195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钱美锋诉被告王全中、王小保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美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美锋负担(已付)。

审判员:黄  欣

书记员:李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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