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家军,上海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钰,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志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鲜巧(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丁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宇,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雪松,总经理。
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连吉,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胡志仁、被告鲜巧(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依法追加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金 渊
书记员:阮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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