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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茜与上海圣祥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程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钱茜,女,199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鹏飞,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圣祥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胡玲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程庆,男,199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原告钱茜与被告上海雁程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圣祥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程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1651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圣祥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程庆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7,0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16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钱茜对被告上海圣祥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等。原告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沪01民终845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申请人上海圣祥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应当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圣祥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7,0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圣祥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127,0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陆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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