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鹏飞,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圣某楼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胡玲玲。
被申请人: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上海雁程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圣某楼某设备有限公司、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钱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圣某楼某设备有限公司、程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2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圣某楼某设备有限公司、程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7,0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陆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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