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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荣妹与上海同懋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钱荣妹,女,1971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峻涛,上海荣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晨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玮梅,女,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海外高桥物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徐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岗,男。
  第三人:上海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市场川沙分市场,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青厦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陆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大刚,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荣妹与被告上海同懋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外高桥物流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市场川沙分市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荣妹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钱荣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荣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钱荣妹负担。
  
  
  
  

审判员:周  婉

书记员:刘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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