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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蔚与江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钱蔚,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晶晶,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磊,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原告钱蔚诉被告江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钱蔚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钱蔚负担。

审判员:许  颢

书记员:朱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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