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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金云与贺正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钱金云,男,194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松,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心远,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正宏,男,196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钱金云与被告贺正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因被告贺正宏下落不明,故本案于2018年11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采用公告送达。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金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金云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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