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某
陈亮(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
鲍振领(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
斯某某
张颖(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李广玲(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原告钱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亮、鲍振领,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斯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颖、李广玲,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淑芹
审判员:高成岗
审判员:刘平勋
书记员:高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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